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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各省市地区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号。
绿色建筑建设项目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
(1)根据项目绿色建筑目标,对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培训,明确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的要求和要点。
(2)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至少1年),定期去项目现场,指导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并审核其提交的绿色运营数据证明材料。
(3)整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绿色运营管理证明材料,达到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中绿色运营的要求。
(1)《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运营管理证明材料》。
(2)通过专家评审,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及标志。